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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2-11-09 16:27: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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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小节讲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讲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1】界定的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2】不是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链接】《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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