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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营业税纳税时间、地点、期限

更新时间:2012-11-15 10:10: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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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地点、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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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提示: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1)一般劳务机构地,外省劳务发生地;(2)一般建筑发生地,跨省建筑机构地;(3)无形资产机构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5、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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