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2-12-07 1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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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第四章第四节中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内容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合格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