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为: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测定面积、证书面积、申报面积。P172-173
4、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P174
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外,对各类房地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征收,酌情免征或减征;
④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9点书P175-179
7、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P180
【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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