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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无效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3-01-05 08:51: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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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复习重点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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