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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更新时间:2013-01-06 09:05: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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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应当有不少于1/3的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每届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和临时股东大会(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其他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董事会:人数:5-19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每年召开2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经理:董事会聘用或者解聘

  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应当有不少于1/3的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每届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不能担任的情况要熟悉):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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