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更新时间:2013-02-01 09: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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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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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类别 |
课税数量的确定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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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
算出来的原矿数量比加工后的数量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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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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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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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
一次课征 |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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