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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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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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务 |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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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有约定 |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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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约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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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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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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