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提示1】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的纳税人身份判定(了解)
|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
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
应税行为 |
纳税地点 |
特殊情况 |
|
提供应税劳务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
|
转让无形资产 |
同上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 |
|
扣缴义务人 |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
【特别注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 )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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