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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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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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项目 |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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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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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免税权 |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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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
1、销售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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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 |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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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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