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
更新时间:2013-06-17 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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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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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
竞争行为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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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
标示行为 |
仿冒四种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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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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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商誉行为 |
①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②传播的是虚假信息。③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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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 |
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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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附奖赠
促销行为 |
①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金额超过5000元。
②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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