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

更新时间:2013-06-27 09:09: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B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其却向A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辩。

  (2)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举例:A向B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此汇票应该在7月10日之前提示付款。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无纸化新增试点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汇总

会计职称复习计划 

2013会计职称考纲变化免费公开课抢约中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