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抵押权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3-07-16 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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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1.不动产(必须登记、登记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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