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的出资方式
1.基本规定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009年单选题)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解释1】只要某一个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解释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而是变换角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2013年新增)
(1)未依法评估的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
(2)事后贬值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最新资讯
- 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目录:25章全梳理+重点章节拆解2026-03-13
- 备考2026中级会计实务,重点分录汇总来了,轻松搞定分录难题2026-03-09
- 2026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哪几章是核心备考必攻难点2026-03-03
- 2026中级会计实务必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心考点全解2026-03-03
- 2026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核心考点速记2026-03-03
- 2026中级会计实务/财管/经济法三色笔记核心考点汇总2026-03-03
- 速存!2026中级会计三科三色笔记汇总 全年备考通用2026-03-02
- 2026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目录及备考规划2026-03-02
- 26年女神节专属|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课程全场5折起,赠备考通关大礼包!2026-03-02
- 学霸整理!2026中级会计财务管理三色笔记,直击考试重点2026-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