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审判和执行程序知识点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审判和执行程序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9-17 17:27: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审判和执行程序知识点,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点第一章审判和执行程序进行讲解,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

  【摘要】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审判和执行程序知识点”,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点“第一章审判和执行程序”进行讲解,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打好《中级经济法》基础提高学习效率,特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编辑推荐: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章节知识点汇总
 

  审判和执行程序

  一、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批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二、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处规定的2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第一章总论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教材内容变化

2015年全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有关问题解答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