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2024年7月5日,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会选举七位董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经第一次董事会选举决定,王某任董事长,赵某任副董事长。
2024年9月1日,甲公司召开第三次董事会会议。王某因突发疾病未出席,赵某代其主持该次董事会会议。董事钱某、孙某、李某出席会议。董事周某、吴某因故未出席,并分别书面委托钱某和孙某代为表决。
甲公司第三次董事会讨论的议案为解聘承接甲公司审计业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赵某认为,根据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解聘。钱某认为,应先允许乙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后再进行表决,不同意解聘。但周某书面委托协议中同意解聘。孙某同意解聘,但吴某
书面委托协议中不同意解聘。李某弃权。赵某认为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解聘乙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钱某表示不认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主持董事会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出席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赵某认为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