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2022年1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以房屋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20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钱某以专利出资,于当日交给甲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孙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但未交给甲公司使用。
2022年12月1日,经甲公司催促后,钱某在合理期限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为甲公司,孙某将土地交付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主张钱某和孙某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遭到钱某和孙某的反对。
因市场变化,赵某出资的房屋贬值严重,2023年8月3日经评估机构评估,赵某出资房屋的市场价值仅为150万元,甲公司要求赵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钱某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孙某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赵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