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2020年5月12日,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成立,营业范围为系统广告制作,赵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钱某等3人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赵某出资10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协议未对其他事项作特别约定。甲企业成立后,钱某缴纳出资10万元。
2021年3月1日,李某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从事影视广告制作的普通合伙企业,李某向甲企业通报了该事宜,部分合伙人提出异议。2022年4月15日,因甲企业出现亏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钱某退伙并从甲企业取回财产2万元。
2023年7月5日,甲企业债权人孙某因2021年发生的15万元债务对甲企业赵某、钱某提起诉讼,由于甲企业已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孙某主张赵某和钱某对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某认为,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自己未缴纳出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钱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应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赵某拒绝向孙某承担责任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钱某拒绝向孙某承担责任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