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2024年1月2日,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分别持有甲企业2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对财产份额的转让未作特别约定。
2024年2月1日,赵某通知孙某和李某,拟将其持有的甲企业25%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孙某和李某均要求按比例购买赵某的财产份额,不同意赵某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赵某未理会孙某和李某的异议,仍然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
2024年3月1日,钱某通知李某和孙某,拟将其持有的甲企业5%的财产份额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周某在财产份额变更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3月2日,孙某表示同意。3月3日,李某要求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份额,自份额变更当日起1个月内支付价款。3月4日,钱某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周某,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
2024年4月1日,孙某经钱某同意后,将其持有的甲企业1%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李某得知后提出,孙某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必须经过李某同意。孙某认为其和钱某持有甲企业过半数的财产份额,其和钱某同意即可转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未理会孙某和李某的异议,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钱某转让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李某提出孙某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秦某必须经李某同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