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2025年4月1日,甲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王某向李某推销一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李某打算给丈夫赵某投保。4月2日王某将投保单的电子版发送至李某的手机,李某电话告知王某同意投保,王某随后代替李某在投保单上签字,注明的被保险人为赵某,身故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4月5日李某通过手机向甲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4月10日甲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保险单。
2025年6月赵某因婚外情与李某离婚,另娶孙某为妻。2025年8月2日,赵某被高空坠物砸中,不幸身故,李某得知后向甲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庭审时甲公司提出抗辩:
(1)投保单是王某代李某签字,对李某不生效,保险合同不成立。
(2)即使保险合同成立,因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某与赵某已经离婚,李某对赵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3)即使保险合同有效,合同记载的身故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故本公司应当向孙某承担保险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抗辩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