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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更新时间:2009-11-30 10:51: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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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重罚情节也分为强制性重罚情节和自主性重罚情节。《行政处罚法》对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的情节均未作规定,但有关从重处罚的规定在工商机关执法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并不鲜见。例如,《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通常包括:危害后果严重,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屡犯不改,打击报复或者嫁祸他人,对抗检查,明知故犯,违法情节恶劣等。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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