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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更新时间:2014-01-10 10:38: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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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 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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