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李某对学校给予他的处分不服,可以依法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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