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答:(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设计方案调整是业主方应承担的责任,且C工作的TF=7天,延误10天超出其总时差,有工期和费用损失。
(2)“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赶工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是承包方自身的责任。
(3)“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劳动力供应不足是承包方应承担的市场风险责任。
(4)“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理由:招标文件与图样不符是业主方应承担的责任;且C工作延误10天后,G工作的TF=3天,G工作增加工程量对应需要增加的工期为:(1900-1750)/(1750/35)=3天,未超过其总时差,有费用损失但没工期损失。
问题2
解:(1)“事件1”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天,因为工作C是非关键工作,且TFr=7天,10-7=3(天)。
(2)“事件2”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3)“事件3”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4)“事件4”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0+0+0=3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110+3-2=111(天)。
问题3
解:(1)“事件1”中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为:工作C的人员窝工费:(50×50)×(1+3.55%)×(1+3.41%)=2677(元);
工作1的机械闲置补偿费:(1000×50%×10)×(1+3.55%)×(1+3.41%)=5354(元);
总补偿费用为:2677+5354=8031(元)。
(2)“事件2”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为:0元。
(3)“事件3”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为:0元。
(4)“事件4”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为:
因事件1和事件2影响后,G工作的总时差为1天。
工作G增加工程量:1900-1750=150(m3),其中1750/35=50m3(工期一天)无须赶工,100m3需要赶工,所以工作G的费用索赔额为:(150×300+100×60)×(1+3.55%)×(1+3.41%)=54611(元);
工期提前奖为:3000×2=6000(元)。
(5)承包商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8031+54611+6000=68642(元)。
若计算多个事件影响后某项目的实际工期,将每个工作的实际持续时间重新标注在网络计划中进行重新计算是一种原始而准确的做法。
工作B和I需要使用同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实际需要在初步进度计划中增加约束条件,即需要从B工作的结束节点拉一条虚箭线指向I工作的起点节点形成实际的网络计划,然后再计算计划工期和相关时间参数,并分析机械窝工费。
应注意各事件的发生是否与其他事件发生有联系、关联,注意审题。
索赔的计算一般隐藏着机械窝工,本题中的I工作的机械窝工是因为C工作延误而造成的,容易漏算,需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