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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重点与难点之第十章(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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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行和投资管理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上,始终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二、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管理手段包括:资格考试、注册制度、持续教育计划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等。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高管人员的选任、改任应报经中国监会审核。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也要向证监 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5条 P209

  2.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三、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点)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长的监督管理(新增)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根据法规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一)职责(掌握)

  (二)职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督察长不得有的行为

  1.不能擅离职守;

  2.不能无故不履行职责;

  五、监管手段

  (一)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二)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四)中国证监会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职务

  (五)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在离任审计或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六)违法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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