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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二章知识要点(第二节)

更新时间:2009-10-21 14:48: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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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多选,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选择或判断)

  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单选)

  4.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判断)

  (二)改组为上市公司的要求

  1.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从形成角度可分为五类:(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定向募集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募集设立并上市)。(多选题)

  2.我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募集设立并上市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多选题或综合分析题,如给出某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业务现状,让考生判断它是否具备改制的条件)

  (1)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离退休人员;

  (2)主营业务突出,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3)避免同业竞争;

  (4)尽可能避免、减少关联交易;

  (5)机构独立;

  (6)禁止公司经理层双重任职;

  (7)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

  (8)会计报表中收入、成本、费用分割合理;

  (9)符合产业政策;

  (10)生产、销售部门应独立。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后,若拟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如给出某改制企业的情况,并说明其发行股票后正在申请上市,让考生指出其是否具备了条件,判断标准如下)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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