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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九章(1)

更新时间:2010-12-28 09:10: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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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基本原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变化: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它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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