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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九章(2)

更新时间:2010-12-28 09:10: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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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新增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①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②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⑸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从租计征

  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二)税率——记忆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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