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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九章(4)

更新时间:2010-12-30 09:04: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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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重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新增: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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