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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九章(5)

更新时间:2010-12-30 09:04: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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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2.征税范围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经典例题】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另一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土地,经税务机关核定,属一等地段,每平方米年纳税额0.8元,假设各占一半。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元。

  A.3200

  B.4000

  C6400

  D.0

  【答案】A

  三、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新增: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一)计税依据——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二)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是该土地所在地段的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提高。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经典例题】2004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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