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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0年社会工作者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02-26 22:48: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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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事局、民政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时间为6月19日-20日。请各市州人事局按照《201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计划》(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要求的学历和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社会工作从业经历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收养服务、社区建设、优抚安置、社会慈善、减灾救灾、殡葬服务、残障康复、就业服务、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司法矫治以及其他领域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遵循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考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考条件:

  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资格审查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三、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人员须在2010年3月5日-10日期间,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点击主页上“网上报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必须与本人相貌一致,否则清出考场并作违纪处理。照片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确认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资格考试登记表一经打印则不能进行修改)。

  (二)网上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考试登记表(须在表上粘贴与上传照片同底的照片两张,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等资格审查相关材料(续报人员只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上年度准考证),按属地原则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并缴纳考试费。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3月11日-12日到湖南人才市场(地点: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电话:0731-84688383)二楼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各市州资格审查和缴费的时间、地点由各市州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民政部门确定。各市州须于2010年4月9日前做好通过资格审查且已缴费的人员信息上报工作。资格审查合格且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6月14日-17日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四、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符合报考条件的参考人员必须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2科考试,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符合报考条件的参考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3科的考试,方可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

  五、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不得携带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六、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按滚动考试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精神,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57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63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务费每人每科18元)。

  八、民政部组织老师对2010年《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五个科目的考试指导教材进行了修订。且《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考试大纲也已修订,2010年该科目考试命题以新修订大纲为依据,请各地在组织报名时将上述信息告知报考人员。

  为了便于考生学习,各市州在组织报名时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好教材征订工作。报考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社会出版社订购。中国社会出版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310室,邮政编码:100032 传真:(010)66080880。

  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省民政厅负责考前培训和考后登记管理等工作。各市州人事局、民政局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好考务管理工作。

  附件:

·2009年社会工作者考试各地成绩查询

·2010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6月19、20日

·2010年社会工作师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更多信息请访问: 社会工作者频道   社会工作者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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