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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常见问题解答(1)

更新时间:2010-06-23 17:45: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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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2、为什么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提高教师职业专业化水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其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有利于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从教。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调整和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3、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经历了那些过程?

  答:1993年10月,国家颁布《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原国家教委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教师法》实施前在岗的教师,开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1997年底,过渡工作结束。 2000年9月,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4、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可否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答: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中,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在编在职教师过渡认定了教师资格,并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作了过渡性的准备,是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阶段性工作。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确认的教师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面向社会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后,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如具备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其标准、条件及程序与其他社会申请人员要求相同,不再区分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

  5、教师资格的种类有哪些?对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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