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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七章节(4)

更新时间:2011-01-20 09:12: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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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占有的国有资产应当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11)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和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提示: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P307)。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

  A、以部分资产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B、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利用外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D、国有独资企业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

  答案:ABC

  二、核准制、备案制

  1、核准制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老师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2、 备案制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老师参与备案评审。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2)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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