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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七章节(5)

更新时间:2011-01-20 09:13: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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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lesson$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1、占有产权登记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三、年检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一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单选题)

  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三)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

  3、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4、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四)确定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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