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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九章节(6)

更新时间:2011-03-02 09:27: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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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安抗辩权 $lesson$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 )。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解除合同

  答案:C

  五、代位权

  举例: A欠银行10万元,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B欠A10万元,A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对B的债权,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B直接向其偿还10万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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