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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九章节(7)

更新时间:2011-03-02 09:27: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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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撤销权 $lesson$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提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2、撤销权的时效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4、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1)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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