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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2月8至10日

更新时间:2012-11-21 00:48: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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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南通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2月8至10日

江苏南通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2月8至1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2〕17号) 和《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见附件一)精神,现将南通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1.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全日制学习)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全日制学习)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未转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见附件二)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外省有关科目二的免考规定不适用于我省。

  二、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通大中专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三、职责权限

  1.南通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四、工作安排

  1. 政策咨询。2012年11月30日前,市、县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本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政策咨询电话等。2012年12月3日―7日集中面向社会开展政策咨询活动。各地咨询地点和电话见《南通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咨询指南》(附件三)。

  2. 教育学、心理学报名与考试。2012年12月8日―10日,南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面向市区考生开展考试报名工作,各县(市、区)自考办(招生办)面向当地考生开展考试报名工作。2013年2月23日,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0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3. 网上报名。2013年3月21日―31日,申请人员网上申报。申请人员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www.jste.org.cn或http://www.jste.net.cn)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报名确认、体格检查、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将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网上公布。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信息在南通教育网(http://www.ntjy.net)公布;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信息由县(市、区)教育局公布。逾期不参加者视作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5. 认定教师资格。2013年6月1日前,市、县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老师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公示认定结论。

  6. 发放教师资格证书。2013年6月21日前,市、县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南通教育网及各市(县、区)教育局网公告。

  五、收费标准

  教育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 、体检费、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收取。

  六、违规处理

  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宣传并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条件和程序,精心安排,规范操作,保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一: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附件二: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

  附件三:南通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咨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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