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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

更新时间:2012-12-20 09:16: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北京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一节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概念

  1.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3.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体工商户)、个人

  4.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5.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 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票据结算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 银行承兑汇票

  支票

  非票据结算 信用卡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分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3.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信用卡
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基本当事人:银行、持卡人、商户
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1)方式:信汇、电汇
(2)适用:单位或个人
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适用:异地
3.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款项性质的要求: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4.起点:每笔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一千元
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九、适用:同城、异地
十、方式:邮寄和电报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了解)

  《票据法》、《支付结算法》等(依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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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题型:单选、多选、判断】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到“元”为止:应写“整”或“正”

  到“角”为止:可以不写“整”或“正”

  到“分”为止:不写“整”或“正”

  例如:345.00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整 正确;

  345.60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整) 正确;

  345.67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柒分整 错误。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

  (1)中间有“0”时,要写“零”字。

  ¥1409.50,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

  (2)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6007.14,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1680.32,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或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107000.53,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应写“零”字。

  ¥16409.02,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1-2月,加零

  日:1-9日,加零

  日:11-19日,加壹

  日:10,20,30,加零

  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题型:判断】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可以更改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个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查看源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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