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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信访工作

更新时间:2013-12-05 23:27:3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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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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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

  一、信访工作的机构

  1、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有相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2、机构:

  (1)信访工作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原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交信访事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协调处理重要的;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对下级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3、渠道

  (1)公布信访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2)在接待场或网站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及进度;

  (3)乡镇政府设信访接待日制度;

  (4)就信访问题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5)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6)下级人民政府与信访系统互联互通;

  (7)信访人可凭受理证向信访机构投诉或查询进展情况;

  (8)组织相关人员单位团体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的方法处理投诉请求。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程序

  1、提出:

  对国家机关或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信访事宜;

  对人大,法院,检察院直接向他们提出;

  走访形式向上一级提出的,处理期不得重复;

  必须以的书面形式,口头的需记录;

  多人走访提出的共同信访事项的,推选代表应派不超过 5 人的代表;

  信访过程中不得:非法聚集,携带危险品、侮辱工作人员、滞留、滋事、借机敛财和扰乱公共秩序。

  2、受理:

  (1)对信访进行登记并在 15 日内进行以下处理:

  1)人大,法院,检察院不予受理正在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的事宜;

  2)及时转送相关机关,重大的报请政府决定;

  3)信访涉及下级机关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级机构;

  4)需要反馈结果的,需提交办结报告;

  (2)必须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当场能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

  (3)涉及到两个机关的,由他们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受理。

  (4)不得将检举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机关和人员。

  (5)处理机关不存在的,应有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受理。

  (6)重大信访事项必须马上向上级或主管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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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办理:

  (1)信访事宜应及时合法处理。

  (2)有利于机关改进工作的必须及时采纳。

  (3)和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及时回避。

  (4)对信访的情况必须听取陈述和核实。

  (5)重大的信访事宜必须举行听证会,经核实后应按一下方法处理:事实清楚合法的予以支持;合理不合法的,做好解释工作;不合理不合法的,不予支持。

  (6)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特殊的可延长30天,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请复查。收到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可以同一理由提出的,不再受理。

  4、督办:

  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情形必须及时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2)未反馈办理结果的;

  (3)未按程序办理的

  (4)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情形。

  三、信访的法律责任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信访机构及人员:

  滥用职权、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支持信访工作的请求意见。

  2、对信访机构:

  不按规定登记信访事宜的;在其范围内不处理的;未按期内书面通知的;

  3、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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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的事项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2、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信访的法律责任

  《信访条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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