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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点指导:民法时间规定

更新时间:2013-02-18 11:08: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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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点指导:民法时间规定

  民法

  一、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5年未行使消灭(赠与人,1年,赠与人的继承人6个月)

  二、借款期限不满1年,在返还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的应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租赁期不高20年,超过部分无效;6个月以上书面

  四、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为主债履行届满6个月,约定不明的,主债履行届满2年。

  五、留置:债务人在催告期(不少于2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变价处分

  六、定金不超过高合同的20%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意:与税务变更登记相区别,那是30日内);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普通债权是2年)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应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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