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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点指导:合伙企业时间规定

更新时间:2013-02-18 11:09: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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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点指导:合伙企业时间规定

  合伙企业

  1、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达30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3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但任清算人。未确定的,法院可以指定。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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