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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印花税法

更新时间:2013-03-14 10:20: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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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练习题:印花税法

  一、 纳税人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纳税人
具体情况
注意问题
 
立合同人
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立据人
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立账簿人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三、税目与税率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范 围
纳税人
备注
1.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立合同人
1.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2.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3.还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立合同人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立合同人
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立合同人
1. 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2.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取的费用0.5‰贴花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立合同人
  1、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2、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3、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不贴花
  4、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按收取的保险费收入1‰贴花
包括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按所记载金额0.3‰贴花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立合同人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按所记载金额0.5‰贴花
(1)财产所有权;
(2)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商品房销售合同;
(6)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立据人
  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0.5‰;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其他营业账簿
立账簿人
  记载资金的账簿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
(1)房屋产权证
(2)土地使用证
(3)商标注册证
(4)专利证
(5)工商营业执照
领受人
 

  注1:税率:资金账簿0.5‰;其他账簿每件5元

  注2: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征收印花税。

  注3: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注4: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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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率

  1.比例税率(4档):适用于记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分别是:

税率
适用对象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0.05‰
借款合同

  2.定额税率:适用于无法记载金额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的应税凭证,固定税额为每件应税凭证5元。适用于:

  (1)其他营业账簿

  (2)权利、许可证照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0.5‰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1‰

  注意三点:

  (1)这里是指总的租金收入。

  (2)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3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0.5‰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0.05‰

具体形式
计税方法
(1)一项信贷业务既签整体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2)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该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
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期限及限额内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4)借款方以财产做抵押,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
按借款合同贴花
(5)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就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计税贴花
(6)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融资租凭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7)银团借款
各方分别在所执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8)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最后一年签订包含分合同的总借款合同
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补贴总合同与各分合同合计之差的税额

  (8)例如:一项五年的基本建设贷款,第一年签订200万元的贷款合同,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50万,第四年200万,第五年最后一年预计总共要借款1200万,签订了一个1200万元的总借款合同。那么第一年按200万元贴花,第二、三、四年分别按300、150、200万元计税贴花。最后第五年时应按1200-200-300-150-200=350万元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1‰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0.5‰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0.5‰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计税金额特殊规定

  (一)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二)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三)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五)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六)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七)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八)事业单位视其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单位的营业账簿,应对①记载资金的账簿和②其他账簿分别计算贴花。

  (九)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十)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十二)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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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五、税收优惠

  享受免税的凭证有: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七)农牧业保险合同;

  (八)特殊货运合同;

  (九)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凭证项目
情况
贴花规定
资金账簿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办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的资金
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其他会计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按规定贴花
应税合同
改制前签订但未履行完的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仅改变执行主体但未改变内容条款的
不再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免予贴花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印花税的交纳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印花税缴纳办法
具体规定
自行贴花办法
“三自”纳税办法
汇贴或汇缴办法
汇贴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征缴纳(汇贴)
汇缴
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汇缴)
委托代征办法
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

  (二)纳税环节(了解)

  书立领受时、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证照领受时。

  (三)纳税地点

  一般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纳税申报

  (五)管理与处罚(了解)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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