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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保证方式

更新时间:2013-03-26 09:04: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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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价格法律制度

  1.一般保证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2人

  (1)按份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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