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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业务许可

更新时间:2013-08-21 13:37: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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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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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需依照《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一、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7条

  (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8条

  (1)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7)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2)(3)(4)项及第(7)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4.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 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二、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条件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2.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3.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5.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6.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7.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申请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文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基本文件:(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3)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4)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6)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7)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文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本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两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3)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3.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文件。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本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3)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四、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申请

  个人申请注册成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通过所任职的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I.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4.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5.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7.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有关独立财务顾问业务限制的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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