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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个人报名规定

更新时间:2013-09-27 00:19: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个人报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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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对象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5.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7.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的社会其他人员。

  二、报名方法

  1.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可直接到省级测试机构报名,也可到测试站报名。

  2.报名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携带2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

  3.报名时应阅读报名与应试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正确填写报名单。因内容填写遗漏或不正确而造成的后果由报名者负责。

  4.参加测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测试费50元。同时,可自愿购买《普通话水平测试指导用书》。

  5.报名者领取准考证后,应重点核对以下内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测试日期、测试报到时间。如有差错,应试人须于测试日前3天与省级普通话测试机构或原报名测试站的报名处工作人员联系,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否则,因此而引起的后果,由应试人本人负责。

  6.报名一经确认,应试人不得更改应试时间。在规定的应试时间未参加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测试费不予退还。

  7.报名者不能在省级普通话测试机构和测试站重复报名。发现重复报名的,则确认一处测试资格,重复报名所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8.再次要求接受测试的,必须与前次测试间隔3个月以上。否则,取消测试资格,并不予退还测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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