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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建造师考试的影响(中)

更新时间:2014-01-10 15:31: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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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一级建造师教材改版,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法变化较多较大。本年度的建造法律法规的教材势必会按照新法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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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6种: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适用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由该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⑥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旧法第79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旧法无对应条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旧法第82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旧法第79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旧法无对应条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旧法第82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开庭审理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旧法第124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4)宣判(07、09年1单)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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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新法170条)(2011单选超纲,2013年单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旧法第153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新增两种案件的审判程序可能与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案件相关,新建材有可能增加该部分内容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旧法无对应条款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旧法无对应条款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旧法无对应条款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旧法无对应条款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

  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

  ◆法院提起再审,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

  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删除此情形)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07年1个单选)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原为2年)提出;

  3.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注意:同级检察院必须通过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小结】本问题也是新法中变化较多的内容。经典考点仍然是起诉应具备的条件。除此之外,还应重点掌握撤诉与缺席判决,有变化的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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