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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更新时间:2014-02-27 09:29: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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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1.经济法主体的职权

  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可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

  2.市场规制权可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二)调制权的分配

  1.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1)是宏观调控部门;(2)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提示:(1)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2)在市场规制方面,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当然,其他部委也可能依法分享一些市场规制权。

  解释: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有市场规制权。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

  2.“市场对策权”,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

  3.“市场对策权”,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4.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企业或消费者,当其作为纳税人时,还享有“纳税人权利”。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市场主体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

  提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各类企业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一些企业极可能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得一时的“竞争优势”,这就违反了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 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3.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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