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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更新时间:2014-03-14 09:40: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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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出资。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分期出资。

  2.股东

  (1)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3.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4.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章程制定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职权的行使: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四)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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