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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4-03-14 09:40: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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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新增)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国籍)。

  2.出资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期限

  3.章程:

  (1)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认购→募集→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2.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注意】(新增)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不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后加入的和小股东们)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注意】查阅的内容不包括公司账簿。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新增)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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