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织机构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新增)
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新增)。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开
(1)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知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使用
5.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注意】其余会议记录开什么会就由什么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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