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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织机构

更新时间:2014-03-18 09:31: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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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职权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3.召开4.决议5.签名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新增)

  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新增)。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开

  (1)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知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使用

  5.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注意】其余会议记录开什么会就由什么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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